近期,社会发展局劳动监察大队接到多起有关欠缴社会保险的投诉。用人单位错误的认为缴纳社会保险,会给单位增加一定的负担,因此通过与员工双方协商或书面约定的方式,规避社会保险的缴纳。针对此类投诉问题,工作人员通过解读法律规定并结合可能发生的后果,向用人单位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消除用人单位对缴纳社会保险存在的认识误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自愿达成不缴纳社保费用的协议做为合同的约定的话,实际上该约定属于无效约定,劳动关系双方对此不可协商变通。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还会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一是员工可随时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处理结果往往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缴;二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三是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了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后,员工在职期间一旦发生相关情况,相应的费用会由社保基金负担。相反,如不缴纳社保,发生了此类情况,相关费用将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保的标准自行负担,单位也会因小失大,蒙受更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