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国家级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官方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部门活动 - 正文

监察局落实党内监督责任约谈办法

作者: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17-05-09阅读数:

近期,开发区监察局就约谈情形、组织实施等方面作了规定。明确约谈是各级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其他党员领导干部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督促提醒,旨在改进工作,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一种监督措施。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约谈: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不到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对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及时,工作措施不力,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工作滞后,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在选人用人方面,未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对“四风”问题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查处纠正不力,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抓班子带队伍宽松软,导致本部门问题多发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考核排名靠后的;群众反映本部门党员干部问题线索比较多的;其他应当约谈的情形。

约谈可以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提出,也可由有关业务部门报经约谈人同意后提出,或由上级交办。有关业务部门制定约谈方案,明确约谈人、约谈对象、约谈时间、地点、事由、要求等内容,报约谈人审批。组织实施部门一般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向约谈对象发出约谈通知书。约谈一般至少由两人实施。约谈方式可以是单独约谈,也可以集体约谈。约谈人应认真听取约谈对象对约谈事项的说明,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约谈对象应作出整改承诺。组织实施部门应当督促约谈对象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并将约谈登记表、约谈对象问题整改结果报告一并装入其廉政档案。约谈对象不落实整改要求或整改落实不到位,情节较轻的,对其诫勉谈话;拒不整改,情节较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调整、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约谈对象对约谈事项和整改情况应在本人所在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