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015年实现存量气与增量气价格并轨的既定目标,结合国内天然气市场 形势和可替代能源价格变化情况,理顺非居民用气价格,试点放开直供用户用气价格。近期,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理顺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的通知》(发改价 格[2015]351号)文件,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主要调整以下三个方面:
1、实现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并轨。根据2014年下半年以来燃料油和液化石油气等可替代能源价格变化情况,按照现行天然气价格机制,增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降低440元,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提高40元(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按与全国衔接的原则安排),实现价格并轨,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并轨后的新疆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1850元/千立方米(含增值税)。
2、试点放开天然气直供用户(化肥企业除外)用气门站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进行市场化改革试点。直供用户,是指直接向上游天然气供应商购买天然气,用于生产或消费、不再对外转售的用户。
鉴于化肥市场持续低迷,化肥用气价格改革分步实施,再给企业一定过渡期。化肥用气不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在现行存量气价格基础上适当提高,提价幅度最高不超过每千立方米200元。同时提高化肥用气保障水平,对承担冬季调峰责任的化肥企业实行可中断气价政策,用气价格折让幅度不得低于每千立方米200元 。
3、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暂不作调整。居民生活、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等用气(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门站价格暂不作调整。方案实施后新增用气城市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按该省(区、市)并轨后门站价格政策执行。
此次国家对天然气价格进行的调整,首先保障的是居民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其次促进能源结构调整、促进天然气的开发与利用以及引导天然气合理消费,达到资源节约利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