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
流水号 | 20241207001 | ||
标 题 | 我实名举报投诉愿景城恒善物业以断电的形式向我们愿景城商户来催缴物业费 | ||
姓 名 | 刘* | ||
手 机 | 181****1618 | ||
身份证号 | 3203**********3018 | ||
发件IP | ************** | ||
写信时间 | 2024年12月7日 | ||
信件内容 | 我实名举报投诉愿景城恒善物业以断电的形式向我们愿景城商户来催缴物业费,他们开具电路维修的单具盖着物业的公章来强制性断电,他们所谓的电路维修检查只不过就是打开配电箱吹吹灰就完成了检修任务,然而他们却不恢复供电,5天时间断电4天这在法律上已经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我们有所有的视频证据以及录音证据可以证明他们的工作人员口述以断电形式来催缴物业费。望有关部门能考察此事并且落实之后对恒善物业以最严格的行政处罚,愿景城多家商户可以共同证明此事。 | ||
办理情况 |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回复内容 | 刘奇先生您好:关于您反映“开发区愿景城恒善物业以断电形式催缴商户物业费”的问题,开发区管委会高度重视,安排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依法依规办理。现将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物业以断电形式催缴商户物业费的问题。规划建设局工作人员与愿景城市场巴州恒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实,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专业经营单位对专业经营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时,业主应予以配合”规定。经核查,巴州恒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开展电路检修工作前,已通过给您下达检修单的书面形式了告知维修时间为2024年12月4日-12月5日中检修时间段为当日11时至18时30分,在检修过程中,发现您的商铺中存在电路安全隐患问题,督促您进行整改,排查检修工作完成后,已恢复您的正常供电。 二、关于欠缴物业费产生的民事经济问题。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业主将物业交付他人使用,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的,应当督促物业使用人履行约定;物业使用人欠交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业主将物业产权转移时,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规定,规划建设局工作人员督促巴州恒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积极与您沟通解决物业费缴纳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欠缴物业费解决协议办法,民事经济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三、关于解决商户欠缴物业费的问题。规划建设局工作人员告知巴州恒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水、电、气、热供应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直接收取费用,不得强迫物业管理人代收代交。物业管理人代收水、电、气、热费用的,不得向业主加收手续费。物业管理人不得因业主欠缴物业服务费限制业主的水、电、气、热卡充值影响业主正常生活”。巴州恒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为您提供物业服务保障工作。 感谢关注主任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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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对象 | 领导信箱 | ||
处理时间 | 2024年1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