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国家级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官方网站!

公示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公示公告 - 正文
  • 索引号:L165280DMBON7D6405 /2026-00011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名 称: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禁火通告
  • 发布日期:2026-03-09 17:04
  • 主题词:
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禁火通告
发布日期:2026-03-09 17:04    浏览次数:  

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春秋季节,风干物燥,正值火灾多发期,为有效控制火灾发生,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相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火条件。自今日起至12月31日,凡风力在5级以上(含5级)的大风天气均实行禁火,任何单位、个人严禁在室外使用明火。

二、禁火要求。

禁火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相关活动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各企业在林带及厂区燃烧枯枝树叶。

2.严禁在野外及田间地头烧荒、烧灰积肥及使用明火取暖。

3.严禁在室外乱丢乱倒烟头、炉灰等各类火种。

4.严禁少年儿童玩火、燃放烟花爆竹及其他动用明火行为。

5.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附近使用明火。

6.严禁携带火种进入仓库、货场。进入仓库、货场的车辆必须佩戴符合国家消防产品标准的防火罩,在指定的地点停车,严禁在仓库区临时加油或维修车辆。

7.严禁焚烧垃圾、各类动物粪便、树枝、杂草和其他易燃可燃物。

8.严禁在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易引发火灾的场所内部及周围使用柴草、木炭、煤炭等为燃料的生活用火和经营用火。

9.在公墓、墓园、坟墓需设置专门燃放鞭炮、上香烧纸的区域安排专人负责看守,做到人离火灭。

10.在禁火区内修筑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防火的要求,建设或者配置防火设施、设备。

三、法律责任。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造成火灾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相关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禁火令行为、火灾隐患或火情,应立即拨打110、119报警电话,报告情况。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