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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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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20201110-1954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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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 称: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禁火令
  • 发布日期:2020-03-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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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禁火令
发布日期:2020-03-08 00:00    浏览次数:  

     春季来临,风干物燥,正值火灾多发期,为有效控制火灾发生,为开发区人民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禁火令》如下:

    一、禁火条件。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凡风力在6级以上(含6级)的大风天气均实行禁火,任何单位、个人严禁在室外使用明火。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的,必须报请消防大队及辖区派出所同意,在确保防火、灭火措施到位的前提下方可动用明火。

    二、禁火区域。开发区辖区内棉花库站、木材加工厂原料堆场、可燃物资仓库、耐火等级低且人员密集的10户以上住宅区、棚户区、草场、苇场、林区、易燃易爆场所、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等易引发火灾的场所及其周边1公里范围内,大风天气禁止动用明火。

    三、禁火要求。禁火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相关活动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各企业在林带及厂区燃烧枯枝树叶。

     2、严禁在野外烧荒、烧灰积肥及使用明火取暖。

     3、严禁在祭祀活动中,使用明火焚烧纸钱和香烛。

     4、严禁随意倾倒炉灶灰烬和丢弃烟头、燃放烟花爆竹。

     严禁违章用电和私自拉接电线。

     5、严禁在室外使用明火做饭,或在室内使用带有室外烟囱的炉灶做饭、取暖。

     6、严禁少年儿童玩火、燃放烟花爆竹及其他动用明火行为。

     7、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附近使用明火。

     四、打击处罚。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支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禁火令行为、火灾隐患或火情,应立即拨打110、96119报警电话,报告情况。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