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公安厅组织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重点监管单位界定标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单位明确重点单位管辖划分。各单位要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重点监管单位界定标准》,确定本单位是否达到三级重点单位监管界定标准,3月15日前向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及各派出所进行申报备案。
    二、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及各派出所。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及各派出所对社会单位上报的信息进行核实,同时对辖区社会单位进行认真排查,对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而未申报备案的单位,书面通知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备案。对新验收合格符合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要随时纳入重点监管,不得拖延,建立台帐和档案,并于每季度末报备。3月20日前各派出所向开发区消防大队报备三级重点单位名单,4月底前开发区消防大队完成2020年重点单位调整、备案。
    三、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各派出所及各企业单位认真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对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严格落实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监督检查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范(试行)》(新公通〔2013〕51号)等相关要求,履职尽责,从严监管。每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确定一名消防监督员或公安派出所民警列管,全面负责其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录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系统开展日常“户籍化”管理,推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建筑消防设施“三化”暨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重点监管单位界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