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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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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L165280DMBON7D6405 /2021-00016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名 称:巴州公安局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0-02-10 00:00
  • 主题词:
巴州公安局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02-10 00:00    浏览次数:  

为全力做好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在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将对下列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从严从重打击,涉刑事犯罪一律立案查处;涉行政违法行为符合拘留条件的,一律拘留;涉公职人员的,一律同时通报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予以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现通告如下:

一、不听劝阻或无视提示,不执行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不服从临时管控措施等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拒不配合公路、小区等人员出入口、疫情防控检查点等区域实施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现场消毒等防疫措施的。

三、明知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疑似病人病原体携带者、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疫情重点地区来库人员,阻碍或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者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的。

四、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或造成病毒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

五、编造散布谣言,虚假疫情、警情或者明知是编造的不实信息而传播的。

六、故意伤害、殴打、辱骂、恐吓医务人员、防疫、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卫生防疫等部门依法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措施或者在医疗机构、医疗隔离点及其它因疫情防控需要设置的场所无事生非、滋扰闹事,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

七、收集、收购已使用过的口罩等不符合人体健康标准的医用器材用于销售的。

八、生产、销售伪劣、不符合标准的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等的。

九、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十、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经营等规定,囤积防疫物资、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一、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废物、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十三、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其他决定、命令的。

十四、其他疫情防控期间的违法犯罪行为。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

特此通告。  

 

 

巴州公安局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0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