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各相关企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法规要求,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原则,结合开发区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不再要求对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 《名录》)修订前已审批但未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名录》 修订环评类别由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变为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在《名录》生效后,无需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单位要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要认真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措施,减轻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自觉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