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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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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20201110-194529-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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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 称:关于印发《巴州消防救援支队深化“放管服”改革便民利民八项措施》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9-04-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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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巴州消防救援支队深化“放管服”改革便民利民八项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08 00:00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巴州消防救援支队深化“放管服”改革便民利民八项措施》的通知

 

各大队:

为进一步深化消防执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新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的要求,支队经会议研究,决定进一步简化消防备案工程申报资料及审批程序。

请支队防火处、各大队认真组织全体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及承担业务受理工作的消防文员认真学习领会,充分利用业务受理窗口、微博、微信等公众平台向社会广泛进行对外宣传和公开,确保社会群众全面了解简化措施的具体规定,使有关要求在消防监督执法中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消防支队

2019年3月28日

 

巴州消防救援支队深化“放管服”改革便民利民八项措施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新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的要求,巴州消防支队按照自治区消防总队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一系列会议精神,根据《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和《新疆公安消防总队便民服务十项措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十项措施。

一、开辟消防绿色通道

对“援疆工程”和重点工程,主动参与方案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实行“无假日”审批,分期建设的重大项目,实行分期审核、分期验收。

二、取消部分消防备案项目

取消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三、取消3项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

1. 取消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时需要提交的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 公众聚集场所在申报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不再提供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法律文件(复印件),改为消防部门内部核查。

3. 公众聚集场所在申报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不再提供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种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由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进行核查。

四、优化内装修工程消防审批条件

1. 取消原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工程申报资料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文件”一项,该证明文件不再作为内装修设计备案工程的申报资料。

2. 在审查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资料时,消防设计文件中无需再提供消防设计专篇涉及建筑消防设施改扩建项目除外。

3.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及消防设计备案、消防竣工验收备案项目,办理时限由法定的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理时限由法定的10个工作日缩短为5日。

五、简化部分消防备案项目申报材料

对于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办公场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且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成人教育培训场所,不必提交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文件可采用能真实反映建设工程情形的示意图。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可以先予登记接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由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予以补齐。

六、实行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考培分离

实行消防技能培训活动和技能鉴定工作分离,对符合鉴定条件的申请人,可以不经过技能培训直接报名参加消防职业技能鉴定。

七、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消防部门根据行业部门、社会组织和单位需要,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和开展消防演练等方面,提供技术咨询、培训指导等服务。

八、完善减免处罚条件

对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被查处的单位,在监督检查当时或调查取证期间,整改完毕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消除火灾隐患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减轻或免于处罚需经支队行政审批领导签字后方可实施;在处罚决定作出前消除火灾隐患的,可以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考标准》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