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明确自治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党内法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及其工作机关、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相关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
乡镇(街道)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检查考核、激励惩戒等措施,构建严密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自治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追究制,党政主要负责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考核、奖励和问责制度,表彰奖励先进,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
第二章  党委及其工作机关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每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党委常委会会议专题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四)支持人大和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等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五)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科学配置职能和编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管队伍;
(六)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述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七)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第六条 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委、本级党委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