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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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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20201110-194336-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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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 称:关于对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第八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的公示
  • 发布日期:2018-09-0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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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第八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的公示
发布日期:2018-09-06 00:00    浏览次数: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三项制度和整改资料台账规范格式的通知》(新环督察办〔2018〕14号)文件要求,现对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承担的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第八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任务

取缔“地条钢”工作落实不力,直至2017年6月才对24家地条钢企业实施关停。

二、整改目标

加强钢铁行业监管,防止“地条钢”死灰复燃。

三、责任单位

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四、整改措施

1.加强涉钢企业监管。建立自治州涉钢企业(包括铸造、冶炼、金属制品制造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台账。加强督察,防止“地条钢”死灰复燃。

2.强化长效问责机制。各县市、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巴州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打击取缔“地条钢”严防死灰复燃长效机制及工作方案》推进工作;将打击取缔“地条钢”和防止“地条钢”死灰复燃等工作纳入自治州年度(绩效)考核范围,作为评价考核县市、部门领导班子和成员的重要依据。

五、整改完成情况

目前,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承担的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第八项整改任务的各项整改措施均按序时进度全部落实到位,各项整改任务已完成,具体情况如下:

认真贯彻落实依法取缔“地条钢”有关政策,开展排查取缔工作。制定印发了《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打击取缔“地条钢”长效工作机制》、《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举报生产“地条钢”奖励办法》和《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工作措施,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同时按照《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专项排查核查工作实施方案》,从管委会各相关成员单位抽调18名人员,组成4个专项检查组,分4个片区对开发区内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核查,逐一核实是否有违法生产、销售“地条钢”的行为。经排查,开发区没有发现“地条钢”企业。同时,将打击取缔“地条钢”和防止“地条钢”死灰复燃等工作纳入开发区年度(绩效)考核范围,作为评价考核各单位领导班子和成员的重要依据。

取得的效果:通过全面核查摸排,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没有发现“地条钢”,较好地完成了打击取缔“地条钢”工作。进一步规范了开发区涉钢企业的生产经营,依法依规生产。

现将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如有异议,请于七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受理部门: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 0996-2119191 2119625 18709967376

联系地址:新疆库尔勒市开发大道1866号412办公室。

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