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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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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20201110-19420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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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 称:关于加快开发区项目自行开展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06-04 00:00
  • 主题词:
关于加快开发区项目自行开展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04 00:00    浏览次数:  

库开管环发〔2018〕15号

各相关企业:

     按照巴州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巴州2012-2017年建设项目环保“未验先投”整治工作的通知》(巴环委发〔2018〕5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成时限

     2018年8月30日前,已具备或通过整改能够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完成验收。已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即将投产的企业,竣工后6个月内要自行组织验收,全面整改,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确保按时完成验收。

     二、工作要求

     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文件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可参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开展相关验收工作。企业应开展的准备工作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1、编制单位: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技术机构。

     2、工作内容: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同时还应如实记载其他环境保护措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二)成立验收工作小组,形成验收意见

     1、组成成员: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和专业技术专家。

     2、工作过程:验收工作组现场检查参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的通知》(环办〔2015〕113号)执行。

     3、意见内容:

     ①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②工程变更情况;

     ③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④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⑤验收存在的主要问题;

     ⑥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4、合格条件:建设单位应当对验收工作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

     (三)信息公开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公开的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在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登陆“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

     三、监督管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或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我局将按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将建设单位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