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开管发〔2018〕72号
开发区各部门、各企业: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淘汰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中央环保督查组反馈意见有关情况》文件要求,为加快推进开发区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在充分实地核查的基础上,现予以公布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落后设备和产能淘汰清单(第三批)。
     请各相关企业对照清单,制定详细的淘汰计划,对存在异议的可于2018年5月9日前向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申诉,对逾期未申诉的企业一律视为同意,要求各企业于2018年7月30日前自行拆除落后产能和设备。
     2018年8月1日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将联合环保局、安监局、工商局、质监局、国地税、执法大队等部门进行核查,对逾期未予拆除的企业,将予以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等处置措施,费用由企业承担。
     附件: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落后设备和产能淘汰清单(第三批)
新疆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