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督察信督字〔2017〕13号
巴州保障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协调联络工作组:
     2017年8月20日,自治州信访督察组向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交办第九批次、共2件环境信访投诉问题,其中标注“*”问题1件,已办结2件,开发区环保局上报了办理情况,现报告如下:
    一、 受理编号433“巴州瑞兴化工有限公司碱吸收装置大部分时间停用,二氧化硫和硫化氢气体超标排放,大量亚硫酸钠废液随意倾倒,大量废催化剂、废活性炭、硫泥、树脂在厂区东侧填埋,此外该公司未执行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投诉者称2016年、2017年以来多次向库尔勒市、巴州、自治区环保部门反映未果,且库尔勒市环保部门大气检测弄虚作假,自治区环保厅发现危险废物违法问题后未进行相关处罚。”
     (一) 基本情况
     巴州瑞兴化工有限公司2007年进驻新疆,厂址位于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公司产品为工业二硫化碳,设计年产量9万吨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两套3万t/a二硫化碳生产装置,二期建设一套3万t/a二硫化碳生产装置。其中一期年产6万吨二硫化碳项目于2008年3月7日获得自治区环保厅环评批复(新环监函【2008】85号),并于2009年11月20日通过自治区环保厅环保验收(新环监验【2009】128号)。二期工程年产3万吨的二硫化碳技术改造项目于2010年9月29日获得自治区环保厅环评批复(新环评价函【2010】624号),2011年9月28日取得自治区环保厅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复(新环评价函【2011】895号)。
     本工程生产过程中合成工段脱硫化氢塔顶经生冷器冷凝后的不凝气主要为含有较高浓度的H2S气体,该部分不凝气进入克劳斯装置经三级催化转化反应后,大部分H2S转变为液态硫,进行回收返回合成反应工段生产CS2,经克劳斯工艺催化反应后的尾气中含有少量未反应完全的H2S和未捕集下来的S,通过焚烧炉高温焚烧使其转化为SO2,配套建设一台废热锅炉,利用焚烧过程产生的热量作为生产及生活用热热源;焚烧后的含SO2废气进入碱吸收装置,碱吸收装置采用两段吸收塔吸附,吸收液是配制好的32NaOH溶液,利用酸碱中和反应,将废气中SO2转化为亚硫酸钠,经碱吸收装置吸收处理后的尾气和一期装置排放尾气共同汇入一座80m高的烟囱排放。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该企业为区控企业。
     (1) 关于反映碱吸收装置大部分时间停用,二氧化硫和硫化氢气体超标排放问题:经调阅资料,因擅自闲置1#、2#、3#生产装置的碱吸收设施,致使二氧化硫直排大气,经现场监测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排放标准8.69倍的违法行为,2016年10月27日,自治区环保厅已下达责令整改决定书(新环改字[2016]40号),2016年11月8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环罚告[2016]2-028号,2016年11月1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环罚字【2016】第2-020号),罚款90万元;2016年11月28日,库尔勒市公安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库公(开)行政决字[2016]2131号),对企业法人行政拘留十日。因不正常运行废气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4月11日,自治区环保厅已下达责令整改决定书(新环改字[2017]2-016号),2017年5月1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环罚字【2017】第2-009号),罚款100万元。上述罚款及行政拘留,瑞兴化工均已执行。因擅自将废水在线监测设施采样时间间隔由2小时采样一次修改为8小时采样一次,致使废水在线监测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违法行为,2017年4月20日,自治区环保厅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改字[2017]2-018号),2017年5月15日,下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