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州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落实《自治区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巴医保发[2020]3号),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现将阶段性减征缓缴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减征范围
     参加自治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及个体灵活就业人员。
     (二)减征期限
     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减征期限5个月。
     (三)减征标准
     各类企业在职人员单位缴费比例由7%调整至3.5%,个人缴费比例2保持不变,退休人员单位缴费比例由6%调整至3%。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比例由5%调整至2.5%。
     二、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可向同级医疗保障局书面提出缓缴医疗保险费申请,经批准后,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个人申请缓缴时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缓缴期间参保人员医保统筹待遇和生育待遇不受影响。
     三、相关事宜
     (一)已全额缴纳减征期内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参保单位和个人,由医疗保障局予以退费,不需单位和个人提出退费申请。
     (二)已签代扣协且已全额缴纳减征期内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议灵活就业人员,由医疗保障局原渠道退134.8元到个人银行卡中;未签代扣协议通过刷POS机等方式全额缴费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需到县市医疗保障局办理退费手续。
 
巴州人社局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