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精神,现就开发区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
离休人员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不列入本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
调整时间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凡符合2020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5元。
(二)挂钩调整
1.按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15年以内的,每年按1元增加;缴费年限16年至30年的,每年按2元增加;缴费年限超过30年的,从第31年起,每年按4元增加。缴费年限是指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统一增加15元。
2.按基本养老金基数进行调整。按本人2019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1.5%(四舍五入到元)。
(三)倾斜调整
对70周岁及以上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倾斜。
1.201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至74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年满75周岁至79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发4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2020年1月1日后,年满70周岁,从到龄之月起,企业退休人员按2017年企业累加的高龄倾斜标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机关事业累计的高龄倾斜标准执行。
2.考虑艰苦边远地区因素调整: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10元;三、四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20元;五、六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40元。
3.企业退休人员中原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月水平达不到2020年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平均水平计发。
三、工作落实情况
开发区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按照自治区统部署和要求,全力以赴抓好落实,认真完成文件相关精神,根据开发区实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进行退休工资调整。目前开发区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资工作已全部落实到位。
其中为开发区企业养老保险共计调整436人,1-7月共计补发53.55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共计调整48人,1-7月共计补发养老金7.58万元。
本次调资前,开发区企业养老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2780.4元,调资后月人均养老金增长到2952.55元,月人均养老金增加172.14元; 开发区机关事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5915.9元,调资后月人均养老金增长到6141.48元,月人均养老金增加225.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