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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违法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及收取押金

作者:杨斌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16-04-20阅读数:

 

近日,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劳动监察大队接到一起收取押金的案件投诉。陈某应聘到园区一家酒店上班。酒店要求交纳300元押金,用于员工服装的押金。3个月后,陈某辞职,并要求该酒店退还300元,但该单位以陈某已经穿了工作服为由,拒绝退还。

交纳保证金、工具押金、服装押金、扣押身份证等行为,是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限制劳动者离职的惯用手段,这在餐饮行业尤为明显。《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劳动者,举报投诉关键是要收集保留好相关证据,只要能证明收了押金没有退,肯定能要回来,没有证据就很难保护好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