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促进城镇劳动者灵活就业,保障其基本医疗,减轻缴费压力,根据《自治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精神,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对自治州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了新的调整,社会发展局社保中心组织科室人员对该政策进行了深入系统的学习。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由8下调至5。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最低缴费年限调整为男25年、女20年。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再建立个人账户。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予以保留,结存额度可以继续使用。
   此惠民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