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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发局社保中心认真组织学习妊娠期合并症报销的新规定

作者:陈婷婷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16-04-20阅读数:

   根据《关于自治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保职工妊娠期内合并其他疾病住院治疗的,应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由于妊娠期合并的其他疾病在实际经办过程中,存在此类费用难以界定是从生育保险基金支出还是从基本医疗保险中列支,使参保患者在报销相关待遇时来回跑,给参保患者带来不便。为了使经办过程中更加方便快捷,让患有妊娠期合并其他疾病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得到即时结算,减轻城镇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更好地保障园区参保职工的医疗待遇,近日,社发局社保中心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新调整的生育期妊娠期出现的并发症合并其他疾病的报销政策。

   自2015年10月16日起,参保职工妊娠期内合并其他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报销比例按照医疗保险政策执行。即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三级医院报销90,二级医院报销93,一级医院报销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