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目标除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外,还包括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等。我们要辨证、全面地看待政府采购价格问题,充分考量政府采购在价值、政策功能和效率等方面的要求,而不能简单地只关注中标价格的高低和唯价格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王力达)
   一、 如何树立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理念
   政府采购不能单纯地追求低价,更不是价格越低越好,而是要牢固树立物有所值的理念,既要追求政府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又要充分考虑采购产品质量、性能和后期维护成本,追求最佳性价比。现阶段政府采购价格和实际采购中标价格还存在一些误区和偏差,制约了政府采购功能和优势的发挥。一方面,过多地关注产品采购时的价格高低,采购产品的质量和后期维护的费用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在某种程度上陷入了追求最低价中标的误区,导致部分中标产品不能完全满足采购人的需求或中标产品后期支付的总体费用较高;另一方面,在实际的采购工作中,丧失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譬如采用最低中标价,剥夺了所谓评标专家话语权。政府采购价格既不应该出现价格虚高,也不能单纯地追求最低中标价,追求中标产品的最佳性价比是关键。防止价格虚高,首先是科学制定拦标价(市场价),其次是确定最低合理定价,充分发挥评标专家应有作用,在产品的质量、信誉、业绩和售后服务等方面与最低合理价完美结合,真正的达到好中选优、优中选优的效果,树立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理念。
   二、 树立诚实信誉理念、优化采购环境
   如何扎实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树立诚实信用理念,价格和信誉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以最低价中标为例,单从节约财政性资金方面看,采购价格越低越好,但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商品。但在实际采购当中,为取得中标为目的供应商大有人在,合同签订后在具体供货时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现象普遍存在。就有可能形成不良的社会竞争激励导向,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竞争环境。采购人承担低价质次的后果,供应商也会因缺乏合理利润而无法正常提供合格产品,最终将导致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都受到不同程度损害。通过采取最低合理价的方式可以有效阻止以次充好供应商逐渐退出市场。真正把有实力、产品优、信誉好的供应商筛选出来作为政府服务对象,达到净化政府采购环境效果。
   三、创新政府采购实施方式
   最低合理价和最低价两者各有利弊,灵活确定不同商品不同采购方式为关键。采取最低合理价中标,往往会给为未中标供应商猜疑甚至是投诉。但不能因为猜疑、投诉而丧失好中选优的效果和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理念。长期以来,特别在大量的采购实践中,过于强调政府采购价格优势,节约财政资金被设定为评价政府采购工作绩效的主要甚至唯一标准,这种功能定位,影响了政府采购其他功能的发挥。客观地说,政府采购不能止步于节约财政资金这一浅层次单一目标,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根本核心功能。
   一是创新评审办法。性价比法通过综合考虑产品的价格和质量因素,选出最符合采购人需求的中标产品,但在当前政府采购评审中应用不够广泛,迫切需要进行推广。
   二是进一步创新政府采购实施方式。价格、质量和效率是满足采购人需求的不同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批量集中采购等采购实施方式,厘清采购各自的边界和适用范围,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互相弥补不足,避免仅用其中一种采购方式否定另外一种方式。
   三是加强诚信建设,优化采购环境。通过综合评审等方式,真正把有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