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环保法》的要求,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现全面开展排污许可证申领及换发工作,时间截止到2015年5月30日,此次排污许可证办理范围包括域内初次领取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的一切排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如逾期不办理,开发区环境监察大队将依据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依法进行行政处理。
新《环保法》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按照新《环保法》第45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开发区进一步加强域内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违反上述条款,将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进行环境监察执法。此次排污许可证办理范围包括域内初次领取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的一切排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到期或持证单位基本情况(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强度、速率发生重大变动的2015年5月30日前仍未办理排污许可证、超标或超总量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单位,以及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开发区环境监察大队将依据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等情形的已持证单位;遗失或损毁排污许可证的持证单位,办理周期为三个月,对2015年5月30日前仍未办理排污许可证、超标或超总量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单位,以及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开发区环境监察大队将依据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依法进行行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