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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开发区采购管理工作

作者:张丽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16-07-20阅读数: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根据自治州本级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和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的要求,开发区财政局决定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开发区本级的政府采购管理。

一、财政局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如实编报采购预算,采购单位经分管领导审批后采购办方可实施采购,凡未经过审批的,政府采购中心不予实施采购。

二、财政局对采购单位上报的“政府采购计划”,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三、各采购单位需要采购货物、服务等时,必须如实填写“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一式二联,上报政府采购中心审批,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购;采购业务完成填报“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验收合格后,统一由开发区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依据采购合同直接将采购资金拨付给履约供应商。

四、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对实施公开(邀请)招标的项目,要在公正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五、招标活动结束后,政府采购中心应及时向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中心的要求和招标文件或有关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采购单位或中标供应商发生违背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根据采购合同规定需要付款时,由采购单位按规定填制“开发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申请书”,并附有关采购报告资料(包括:财政局预算科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采购验收单、正式采购发票等)送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无异议的采购,经审签确认后,送财政局审核并办理资金直接拨付手续。

七、采购活动结束后,对采购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用于政府采购的节余部分,由采购单位向财政局提交“财政局政府采购自筹资金节余退付申请书”,送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查,经审签确认后,送财政局国库处审核并办理资金退付手续。

八、采购单位由报账员负责政府采购工作,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和“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监督采购合同履行,按合同规定时间和要求办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手续、记录并核对政府采购资金的收付节余情况。

采购单位严格执行采购程序,若不通过采购程序自行采购,采购中心不予办理采购手续。对于规避政府采购的采购单位,追究预算单位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