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修改,本次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近日,环保局集中学习了新版《环境影响评价法》,与旧版相比有以下修改:
   1、环评审批不再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
   2、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
   3、不再将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作为环评的前置条件。
   4、取消行业预审。
   5、增加了根据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等规定。
   6、“未批先建”最高罚款二十万元改为总投资额的1%至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