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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园区国有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管理

作者:曹香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17-06-07阅读数:

     近期,通过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园区内企业闲置厂房租赁情况增多,但由于部分承租单位缺乏责任意识,导致一些承租单位安全生产措施没有落实,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为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百条相关规定,开发区财政局联合开发区安监局对园区国有企业的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加强管理,提高要求,以确保把各类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并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及施工项目进行发包或出租时,应当对承包或承租的单位或个人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确认,如承租或承包方不具备相应法定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则不得对其发包或出租。

     二是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形式可采用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直接进行约定。

     三是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最终责任者,有责任和义务对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应对相应的项目、场所和设备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