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在缴纳排污权使用费后,依法使用排污权的行为。自2007年起,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批复了天津、江苏、浙江、陕西等11个省市作为国家级试点单位,积极探索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由排污许可逐渐从排污指标无偿分配转向有偿分配和通过二级市场转让,污染物也逐渐从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增加到氨氮、总磷和氮氧化物等。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也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并已将此办法下发至各州,开发区也因此即将迎来排污权有偿使用新时代。此项工作的推进是更多通过市场机制选择最有效率的方法,推动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建设,给予多少排污权,就意味着该行业发展空间有多大。通过排污权约束淘汰落后产能,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体现了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思路。与此同时,进一步明确政府的监管范围和职能,充分发挥市场“看不见的手”和政府“看得见的手”的作用,推进各方主动作为,将成为完善并全面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