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十月一日起,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质监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的登记制度,将改为由工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实现“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企业无需再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这次登记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即“五个一”:一是统一申请条件和材料要求,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申请。今后申请人办理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只需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提交材料规范和文书,填写一张申请表,向登记窗口提交一套登记材料。二是规范登记流程,实行一窗受理、一家办理。企业登记申请表和登记材料由工商登记窗口受理,质监、税务部门不再受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和办理,当场发照和最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发照。三是实施“统一代码”制度,实行一企一码、实时赋码。“统一代码”全称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照国家要求,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代码”制度。一个企业主体只能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企业主体。企业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将被保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对新设立企业,由工商部门按国家编码规则实时赋码;对原已设立的企业,采取“即办即换”和“集中换照”方式,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四是实行一网互联、信息共享。由自治区工商局通过专线联网与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进行数据交换,实现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信息共享和有效应用。五是推进改革成果共享应用,实行一照通用。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对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适用于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不在改革范围之内。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解决了以往主体登记多头申请、材料复杂、周期较长等不便利问题,方便了企业办事,简化了登记手续、降低了行政成本,达到了“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目的。
2015年10月1日起,对新办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企业类市场主体,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18位“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在办理企业类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时,对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核发加载嵌入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统一代码营业执照,收缴其原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对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直接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原发的证照。在2017年底前,完成对原已登记注册且尚未换领“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类市场主体换照工作,未换发的营业执照不再有效。企业原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原发的证照办理各项业务,从2018年1月1日起,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原发证照不再有效,对有特殊困难的个别领域,按国家规定可宽延至2020年底。
全国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都将对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予以认可和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