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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作者:张红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18-07-04阅读数:

     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推进开发区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区域生态环境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园区,依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新党办发〔2018〕30号),开发区制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该改革方案拟通过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逐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建立完善环境保护治理体系。2018年,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行工作,开展案例实践,积累有益经验,探索建立完善开发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按本实施方案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在国家和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对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为统筹协调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发区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部门根据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需要,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

     同时,开发区广泛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树立环境资源有价、污染者付费、损害者赔偿的环保理念,提高公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该改革方案的实施,将对开发区内疑似生态环境损害地块的生态修复和赔偿提供了思路,下一步,开发区作为生态环境损害权利人对疑似生态环境损害地块委托第三方开展调查、评估,并与环境损害义务人开展磋商工作,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行工作有序推进。同时为完善开发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积累有益经验,为创新开展发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