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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全面启动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作者:郜杰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17-10-31阅读数: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开发区全面启动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按照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六类行为的,将被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一是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是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是屡次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或对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四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谎报、瞒报、迟报、漏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五是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六是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七是发生造成社会影响恶劣或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生产安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的。

     对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同时将实行重点监督检查和联动管控,通过新闻媒体或开发区安全生产信息网向社会予以公布。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主管部门提请开发区管委会依法予以关闭。工商局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管;财政局通知并督促各金融机构将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录入企业信息基础数据库,各金融机构把企业的“黑名单”信息情况与审办信贷业务进行挂钩;经发局将企业的安全生产“黑名单”信息情况与项目申报、争取技改资金、申报各类先进称号等挂钩,在列入“黑名单”期间,中止其享受的相关行政优惠政策。